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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补贴

产品属性

  • 所属分类:信息化补贴
  • 产品编号:1578018468
  • 浏览次数:0
  • 发布日期:2020-01-03
  • 产品概述
  • 性能特点
  • 技术参数

信息化补贴

一、企业信息化资助的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者已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且符合本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其他资格条件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所谓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企业组织实施的以企业流程(优化)重组为基础,在一定深度和广度上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控制和集成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息,实现企业内外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金蝶、企业资源计划(ERP)、SAP、企业知识门户(ekp)、topgp、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MES)、办公自动化(OA)、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管理信息系统(MIS)和人力资源(HR)等项目,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对其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所谓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是指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认定,专门为中小微企业实现信息化应用,提供包括前期咨询、应用期间软硬件运营支撑及后期的升级维护等一系列服务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二、企业信息化资助的条件

  (一)申报资助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制造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两年以上;

  2.项目建设期限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已竣工验收并形成资产,项目总投资额(不含税)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3.项目承建单位资质健全、管理规范;

  4.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5.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的企业,其后续购买实施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间隔两年后方可申请资助;同一信息化系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三、企业信息化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范围:为实施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和实施服务费等四个方面。

  2.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范围: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及机房建设等四个方面。

  (二)资助标准

  1.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不超过3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不超过75万元。其中,实施服务费按30万元列入投资总额计算。

  四、企业信息化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①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②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4.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核原件存复印件)以及对应的验收报告(需双方签字盖公章,核原件存复印件)和发票;

  6.软件供应商相关资质文件(如双软认定证书,代理、销售某软件产品的授权证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等);

  7.社保部门提供上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如缴纳社保费用清单或发票,能清晰体现在职职工人数,核原件存复印件);

  8.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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